聊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聊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协会”,英文名称“Liaocheng Territorial Spatial Planning Association”,缩写“LCTS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聊城市内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领域,汇聚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城乡规划建设、海洋、林业、生态环保、交通、产业、水利、农业、地理信息、测绘等多领域、有志于服务国土空间规划事业的高校、科研机构、规划设计单位及企业等权威技术团队及个人自愿结成的,旨在加强行业管理和横向交流,促进技术进步,推动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事业健康发展为目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聊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西安交大科技园6号楼16层B3室。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理论研究探索和技术方法创新,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集结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城乡规划建设、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经济、海洋、林业、环保、交通、水利、风景园林、地理信息、测量测绘等多行业的技术机构和专家团队,覆盖耕地、林地、草地等各类要素,积极组织开展国土空间规划重要课题研究,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探索新路径,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为重大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管、评估、调整以及重要政策的制定建言献策,为聊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供理论和技术方法的支撑;

(四)总结、鉴定、交流和推广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在管理与改革、科研、设计、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成果和先进经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国土空间规划时间重点政策和技术问题;

(五)持续关注国内外国土空间规划前沿理论及技术方法发展,通过学术专题报告等方式开展交流或咨询活动,开展评估论证工作;

(六)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对外考察、进修和讲学活动;

(七)组织开展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专业人才培训活动;

(八)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四) 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要求提供帮助和咨询服务;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及时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协会工作提供方便;

(六) 积极为协会刊物提供稿件,撰写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和出国考察报告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聊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单位代表组成。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各项职能,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表决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四)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五)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五)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过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或较高的声誉;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均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并经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并经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根据需要设置有关部门,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分别从事各项专业技术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利息。


第三十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一切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与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四十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聊城市行政服务审批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协会经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聊城市民政局等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五十本章程自聊城市行政审批局核准之日起生效。